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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18-07-19 20:07 辽住建勘〔2014〕12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管理,打击有资质企业违法出借资质和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以分院、分公司名义挂靠等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出借资质证书以及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以下称“出借资质”)。允许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开拓市场,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聘用当地设计人员依法依规从事勘察设计及经营活动。 二、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即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称“分院”)和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称“分公司”)。 (一)分院不能使用企业总部资质承接业务,必须单独申请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分公司不能申请资质,需使用企业总部资质承接业务,由企业总部对项目负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三)分公司应遵守以下要求: 1、省内企业不能在企业总部工商登记所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分公司。分公司不能再设立分支机构; 2、工商登记名称只能为“企业名称+省名或城市名+分公司”,不能登记为分院,也不能另起其它名称; 3、不能签合同,不能出图,不能直接收取设计费; 4、可以聘用当地设计人员,但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有注册资格的应将其注册关系转注至企业总部; 5、应有能够满足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配备齐全的设计人员,其技术、质量、经营管理应与企业总部的能力水平相匹配: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分公司,正式设计人员(指在现场办公的)总数不少于25人,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分公司,正式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分院、分公司均不得聘用其它勘察设计企业的在职设计人员。 (五)分支机构应在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工商登记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备案情况报省厅勘察设计监管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支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存在出借资质行为: 1、在施工图上盖章、签字的注册人员或设计人员不是本企业正式设计人员,或者非本企业正式设计人员设计的施工图由本企业正式设计人员代签字,或者允许其他人员冒充本企业正式设计人员签字的; 是否为本企业的正式设计人员,以社保关系为判定标准:在施工图上盖章、签字的注册人员和专业负责人(指审定人或审核人)必须是由本企业总部或分院缴纳社保的人员,其他设计人员可以是由本企业总部缴纳社保的人员,也可以是由分院、分公司缴纳社保的人员。 2、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分院、分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或在办公场所悬挂分院、分公司标志的; 3、以分公司名义签合同或出图或收取设计费的; 4、在施工图上盖章、签字的的注册人员或设计人员不能到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讲图”,或在“现场讲图”时被认定施工图非本人设计的。 四、经查实有出借资质行为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一律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内企业一年内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作为资质动态核查和施工图审查“现场讲图”的重点监管企业;省外企业的不良行为由省厅汇总后告知其工商登记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1年内不允许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3年内不能在我省再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担任其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在此时间之前进行改正。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