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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21-02-21 22:35 辽住建〔2014〕65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其成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水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控制。正常的勘察设计收费是保证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以及保证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前提。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对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依法进行招标。凡属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其勘察设计合同不予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国家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二、投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规定。凡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一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上下20%。 三、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低于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格的最高投标限价,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规定。 四、招标人在制定勘察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时,应将投标人的质量、业绩、信誉和投标文件的技术水平等作为确定中标的主要依据,商务标比重不应超过20%。 五、勘察设计项目在组成评标委员会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其中勘察设计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格的80%的,视为低于成本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招标人和投标人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计入不良记录,并与其市场准入和资质动态核查挂钩。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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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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