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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时间:2015-06-29 22:29 辽住建〔2013〕262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一)根据我省的建设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审查机构重新确定工作 审查机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于2013年11月22日前报我厅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将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新的审查机构条件对已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确定,同时受理升级、增项、合并、重组等申请。经确定后,符合条件的列入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原有施工图审查资格。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审查机构条件中审查人员只考核专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必须转移注册执业关系到审查机构。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具有主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允许兼职审查人员从事审查工作 因审查工作需要,审查机构可以聘用兼职审查人员进行审图,兼职审查人员的审图资格须经我厅确定。 二、关于申请材料 (一)审查机构确定、合并、重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材料复印件; 3.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确定的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专职审查人员的近1个月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交退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二)审查机构升级、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专职审查人员的近1个月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交退休证明)。 (三)专职审查人员首次确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施工图审查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 3.身份证复印件; 4.毕业证复印件;5.职称证复印件; 6.注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鲜章或省注册中心开具的注册证明原件(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提交); 7.不少于1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保障待遇等条款)复印件; 8.近1个月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交退休证明); 9.勘察审查人员个人业绩所报工程的勘察报告;设计审查人员个人业绩所报工程的主要设计图纸,包括建筑专业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页。 兼职审查人员资格首次申请需提交以上除第7、8项材料外的其他材料。 (四)专(兼)职审查人员延续、调转确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鲜章或省注册中心开具的注册证明原件(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提交); 4.不少于1年聘用期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保障待遇等条款)复印件; 5.近1个月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交退休证明,兼职审查人员不提交)。 由二类审查机构调入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还应提供不少于5项大型业绩,勘察审查人员个人业绩所报工程的勘察报告;设计审查人员个人业绩所报工程的主要设计图纸,包括建筑专业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页。 (五)专(兼)职审查人员注销确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与审查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材料要求 1.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和分类编号;审查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顺序装订; 2.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内容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关于送审管理 (一)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委托单”)制度。建设单位填报委托单,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送审机构。无委托单的审查无效,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城市,施工图送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禁止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审查机构送审。具体送审方法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实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审查机构审查,因审查工作需要委托外市审查机构审查的,经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跨地区送审。一类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审查业务,二类审查机构只能在本地区内承接审查业务。 (三)无独立的勘察专项审查机构的地区,勘察和设计文件必须由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分离审查。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需委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名录中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要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2〕305号)进行送审与备案管理。 四、关于审查管理 (一)审查机构应分别对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见附件5)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见附件6),以下统称“审查合格书”(由我厅统一制发)。对每次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分别出具《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7)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见附件8),以下统称“审查意见告知书”(由各审查机构自行制作),并对其真实性和审查结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均应加盖审查专用章(由我厅统一制发)。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2013年12月31日前有效。 (二)勘察文件审查应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设计单位应以审查合格备案后的勘察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勘察文件不能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对勘察文件进行复核。 因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勘察文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须重新补充完善勘察文件,并由原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单位应以补充完善备案后的勘察文件作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否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告知性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如在备案时发现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或使用未经认定的审查人员,以及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已颁发的审查合格书,并按规定对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备案材料包括审查合格书(附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各子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细表)、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修改意见反馈单。 (四)每次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告知性备案。 (五)建设单位可以用审查结论为合格,且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审查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六)对录入名录的审查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于每月25日前将档案记录情况报我厅备案。 (七)重新确定的审查机构名录公布后,原认定的审查机构未经重新确定的,不得再承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并于1个月内完成审查结尾和转接工作。 五、关于审查时限和收费 (一)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审查时限自建设单位送审材料齐全之日算起。 (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用。 六、关于审查人员培训 (一)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协会、学会组织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会议,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七、关于信息化工作 (一)信息化建设情况将作为此次重新确定审查机构的必备条件。重新确定的机构必须实行窗口化服务,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网络管理人员,对内实现局域联网,建立审查信息数据库,对外建立社会公众网站,方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查询、监督。 (二)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 附件: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doc 2.施工图审查人员申请表.doc 3.施工图审查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证明.doc 4.施工图审查委托单.doc 5.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doc 6.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doc 7.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doc 8.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doc 注:附件可在省厅蓝图网下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