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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16-12-03 22:17 辽住建发〔2014〕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本地区外业见证单位、外业见证员的考核、认定、公布和日常监管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26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遏制勘察外业作假行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真实、可靠,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测量除外,下同)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外业见证制度。未按本办法进行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工程勘察成果不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受理其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业见证,是指在工程勘察现场,由第三方单位采用旁站方式,对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作业和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在承接工程勘察业务后(合同签订后)、外业作业开始前,(注:时间限制)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范本合同见附件1),明确见证的内容、要求和责任。 第五条 外业见证收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由委托单位按勘察合同总价的8-10%支付给被委托单位,具体价格由双方商定。勘察企业在勘察费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外业见证费用。为保证外业见证单位公正履行见证职责,外业见证费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协会代收、代付。 第六条 外业见证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质量信誉良好,并且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中认定,定期公布名单供工程勘察企业选择,并依据市场行为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外业见证单位的资质应与工程勘察项目的等级相对应,特殊工程勘察项目须由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进行见证。 第八条 外业见证单位应向工程勘察外业现场派遣外业见证员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外业作业进行全过程见证。 第九条 外业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 (二)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施工或土建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证) 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 外业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工程勘察外业作业同步进行。 外业见证员在工程勘察外业现场对以下内容进行见证: (一)工程勘察企业的资质情况; (二)外业作业人员的人数、身份和资格; (三)勘察设计方案或勘察纲要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外业作业情况及设备情况; (五)外业作业原始记录: ⑴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可追溯性; ⑵钻孔单孔孔深及钻探工作量; ⑶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 ⑷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及稳定剂添加情况; ⑸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 ⑹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要求外业见证单位或外业见证员在外业见证中弄虚作假。 外业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工程勘察企业及其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外业见证员有权督促工程勘察企业及外业作业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外业作业;对拒不整改或应停止外业作业而不停止的,应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原始记录应由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并签字,并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补记。 第十四条 外业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内容提出见证报告。见证报告由《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见附件2)和《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见附件3)组成。经外业见证员签字后,由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外业见证员和见证单位要对见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经外业见证员和见证单位签字盖章的见证报告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由见证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拒绝未经外业见证的工程勘察成果,不得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外业见证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拒绝审查;对无外业见证报告或工程勘察报告与外业见证报告不符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发现外业见证报告有作假疑问的,应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外业见证单位和外业见证员建立见证项目手册,监督外业见证行为。如发现见证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其外业见证资格,并计入不良记录,见证单位与资质动态核查挂钩,见证人员与个人从业资格挂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范本合同).doc 2、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doc 3、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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