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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2-03 21:13

辽安监管三[2010]16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委(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绥中、昌图县(以下简称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结合《通知》要求,按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安全审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级建委(局)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督促各设计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安全设计责任制,制定安全设计管理规定,强化安全设计过程管理,结合安全设计实施要点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二、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局)要结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2〕147号)要求,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未经正规设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及时消除设计缺陷,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通知》中大型、中型等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


请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局)及有关设计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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