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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16-12-22 21:12 辽住建[2012]305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业务委托与设计咨询招标工作捆绑的,其审查报告不予备案,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记A级不良记录。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土建工程和设备系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备案管理,对审查内容不全的审查报告不予备案,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记B级不良记录,并依据建设部第134号令进行处罚。 三、规范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入我省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审查业务的备案管理。 (一)确需委托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二)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入我省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审查业务,需持上款所述批准的申请,先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持审核同意的备案表到项目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要使用《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必须在颁发审查报告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审查报告上加盖备案专用章,颁发备案号。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结果备案和不良记录报送的管理,实时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状况。发现审查机构有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有关规定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省厅备案需提供的资料.rar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