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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11-24 20: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4〕23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为进一步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从即日起受理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申请,年底前完成首批认证。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监管处 姚远;

联系电话:024-2344769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7日

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整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进一步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方案创意机构是指从事建筑(指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宿舍工程、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工程、古建筑和保护性建筑工程、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等)方案创意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创意机构”。创意机构不分级别,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但不能承接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创意机构的认定和统一管理。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意机构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创意机构的申请主体:

1、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我省企业可以申请创意机构,不须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不须将创作人员的注册和社保关系转移到该机构,名称应为“企业名称+XXX建筑方案创意工作室”;

2、开设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等相近专业的我省高等院校可以申请创意机构,不须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不须将创作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到该机构,名称应为“学校名称+XXX建筑方案创意工作室”;

3、社会自然人可以申请创意机构,但须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限),创作人员应将注册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到该机构,名称应为“辽宁(或我省城市名)+XXX建筑方案创意工作室(或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五条 创意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及以上创作人员。其中,主创人员不少于3名,包括一名60周岁以下的一级注册建筑师(须注册在我省)或副教授,两名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等相近专业的工程师或讲师,主创人员共主持完成过三项中型以上建筑工程项目。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具体面积、数量指标不限);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创意机构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创意机构申请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合格后颁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统一公布名录。


第七条 创意机构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申请表》一份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已取得设计资质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申报的创意机构应提供所在单位意见;社会自然人申报的创意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注册人员还需提交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完成业绩的效果图或建筑物的实体照片(见附件2);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组织结构框图和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创意机构申请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要清楚、齐全、有效,机构负责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需要核实原件的,由初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意见栏中由核验人签字。申请材料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初审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创意机构的名称、地址、创作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变更材料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准备。


第九条 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不得拒绝创意机构参加,包括施工图的设计招投标,创意机构可以与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建筑方案设计取费一般占该工程项目设计取费的30%,可以上下浮动。特殊工程方案设计取费占工程项目设计取费的比例上浮不受限制,由联合体各方协商确定,下浮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创意机构不得出借认定证书、不得承接施工图设计、不得压价扰乱市场、不得允许非本机构创作人员在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上署名。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创意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对其市场行为及满足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创意机构存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辽宁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附则

1、创意机构在参与建筑方案设计投标等经营活动时,要遵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2、创意机构的方案创作和创意作品作为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侵犯建筑方案设计机构知识产权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3、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分类: 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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