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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15-12-01 10:49 辽住建〔2015〕18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各建设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我厅建设了“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已在省厅官方网站(www.lnjst.gov.cn)设置专栏,拟于2015年12月10日上线试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2016年1月1日全国联网后,未纳入“平台”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申报资质的有效业绩,不能作为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有效业绩。我省“平台”运行后,未纳入“平台”的项目无法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首先在“项目报建”页面申请项目编号,“平台”将自动分配代码做为项目全流程统一的项目编号。未取得项目编号将无法进行后续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环节的工作。 三、现行的招投标管理系统、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和施工许可管理系统等已完成与“平台”的数据对接,是“平台”的子系统,相关管理工作仍在原系统运行。 四、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和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为新开发的子系统。自2015年12月10日起,全省建设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律在“平台”上进行。 五、对已建立本地区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部颁数据标准改造系统,开发数据报送接口,保证本地系统与“平台”数据实时对接。各地应在2016年3月1日前完成与“平台”对接工作,对接工作完成之前,相关管理可在本地系统和“平台”同时进行。 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管理各环节数据采集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绝不能因为“平台”数据缺失影响企业申报资质和办理相关手续。“平台”试运行期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平台”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省厅,对于确需对“平台”进行修改的,由厅信息中心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调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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