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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3-10 21:10

辽住建〔2017〕17号





各市建委、城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扩大市政工程审图覆盖面,保证市政工程设计质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凡市政行业下列类型的各规模等级设计项目(以住建部2007年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市政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为准)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1、给水工程:包括净水厂、管网;

        2、排水工程:包括处理厂、管网;

        3、燃气工程:包括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人工气源厂(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4、热力工程:包括热源厂、热网系统;

        5、道路工程;

        6、桥梁工程;

        7、城市隧道工程;

        8、公共交通工程:包括快速公交系统(BRT)、电车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场站、公交枢纽;

        9、轨道交通工程;

        10、环境卫生工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含热能利用)、卫生填埋、堆(制)肥、垃圾处理(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或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市政污水厂污泥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11、风景园林工程;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等。


        二、细化审查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为更好地指导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增项或升级,提高审查能力,将住建部13号令第七、八条对审查人员专业和数量的配备要求进行细化,具体要求见附件。


        已有房建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申请市政审查资格增项时,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等专业的人员可以重复使用,但重复使用的人员如果没有相应专业的注册资格,需要完成过所申请审查类型的不少于3项相应级别业绩;审查机构也可以聘用兼职审查人员,但兼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应超过各专业及总人数要求的一半,且从事兼职审查工作须经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三、试行联合审图制度。为扩大市政工程审图覆盖面,工程所在地现有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或级别不满足市政工程审图需要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内其他城市符合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本地审查机构与具备相应审查能力的其他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图。工程所在地审查机构负责政策性审查,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出具审查合格书;与其联合审图的审查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上并列加盖机构审查专用章。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合格书的备案。本地审查机构应在联合审图过程中加强学习,充实审查人员,不断提高审查能力。


        四、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审图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各类入廊管线(包括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可以和地下廊体部分一并送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别送审,但必须由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综合考评我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力,暂时确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辽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佳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审查机构可以承担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以上审查机构在承担具体审查项目时,如本审查机构没有入廊管线涉及专业的审查人员,可以临时聘用省内外勘察设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审查(不需要进行审查人员资格认证,但应将其基本信息留存备案,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


        五、严格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把关工作。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78号)要求,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而未进行论证或未按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进行了抗震专项论证但施工图设计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予备案。


        附件: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要求配备表.xls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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