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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16-06-22 22:22 辽住建〔2016〕78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城建局: 为全面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号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三、抗震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至少请三名或以上全国或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参加。 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专家库为准。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为现有的辽宁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和历届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的相关专业人员。为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省厅近期将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另行通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图时,应对其是否依法进行抗震专项论证以及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凡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而未进行,或进行了抗震专项论证但其施工图设计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建设单位组织了抗震专项论证的,应将专项论证意见以及专项论证意见执行情况说明在施工图送审时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省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就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