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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管理的通知发表时间:2016-07-26 22:20 沈建发〔2016〕179号 各有关建设、设计、审图、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正常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层住宅因故停电时,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能及时、可靠供电,满足电梯等用电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居民人身安全和正常出行。 二、凡应设置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置,设计单位必须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对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施工图进行审查,不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施工的监理,不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监理报告。 五、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不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六、房产主管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维护、使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对高层住宅柴油发电机供电系统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