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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社保有效证明”的说明发表时间:2011-06-01 20:15 辽宁省建设厅 关于“参加社保有效证明”的说明 各市建委设计处(科),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在省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市场运行情况普查的通知》(辽建[2008]101号)、《关于开展外省入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建[2008]102号)等文件中,均要求有关人员提供参加社保有效证明。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参加社保有效证明,是指近一个月的参保证明,必须是由社保机构管理软件输出、含有参保人员自然信息情况的一览表,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其他形式的证明一律无效。
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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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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