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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发表时间:2016-12-03 00:36 建注函(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军队工程技术保障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管理的复函》的精神,为加强军队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以下简称军队注册人员)的注册管理,防止在职军人在地方企业挂靠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系军队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军队上报的注册材料必须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章。 2、原系在军队通过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的、现从地方企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申请注册的公函方可受理其注册申请。 3、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使用军人证件(或已证实该人员确系军人的)从地方企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包括出具了转业、离退休证明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该人员从地方企业申请注册的公函,方可受理其注册申请。 4、原系军队注册人员(包括已转业、离退休的人员),现申请变更到地方企业注册,持有的申请表上“原地方注册管理机构意见”栏上必须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章,方可受理其变更注册申请。 以上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同意从地方企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使用身份证号申请注册,原使用军官证注册或考试的,需要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开具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军人证件和现身份证系同一人),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印模(复印件)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